某市教体局原职业成人教学研究室负责为职业学校订购教材。教研室主任韩某在订购教材期间,认识了某图书公司经理成某。成某提出,如果职业学校在该公司订购教材,图书公司可以给韩某10%的“回扣”。韩某在图书市场进行了调研,觉得成某给的“回扣”比较高,就决定在该公司订购。此后,教研室连续三年在该图书公司订购教材,图书公司按约定一共给韩某“回扣”13万元。韩某未将该笔费用上交单位财务,其中9万元用于组织学校教师外出旅游考察,剩余4万元被韩某据为己有。
案例剖析
本案是一起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的违纪案件。所谓的“回扣”,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刑法》第385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所谓“各种名义”,即不论以什么名义,如好处费、辛苦费、车马费、信息费、活动费、交际费、酬谢费、介绍费等,只要是违反国家规定在账外暗中收受,其实质为“回扣”、手续费,且归个人所有的,即应当以受贿论处。
本案中,韩某收受图书公司教材“回扣”并将部分款项据为已有,他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司法机关已依法按受贿罪追究韩某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