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交通局处长周某,与某路桥公司干部宋某是朋友,路桥公司长期承揽市交通建设工程,周某在工作中经常给宋某提供方便。2009年3月,周某在一次与宋某的聚会时说道,家里没车,孩子上学每天接送很麻烦。宋某说我公司有的是车,给你一辆开着。周某推辞了一番,便说算是我借你们公司的,等我买了车之后就还给你们。次日,宋某便将公司一辆大众汽车开到了周某家中。此后,周某一直驾驶该车,至案发未归还宋某。期间,宋某公司还承担了汽车的保养费、保险费。2011年,周某还以买房为借口,向宋某借款5万元,至案发未还。宋某也从未要求周某归还车和钱。
案例剖析
本案是一起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的违纪案件。所谓的“以借为名占用”,是指以借的名义长期占有或者使用财物,相当于变相索取、接受他人的财物,包括占用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占用车辆、房屋、电脑、手机等。
区分“以借为名占用”和合理“借用”,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要了解有无正当、合理的借用事由;有无归还期限约定;借用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是否有归还的能力等。二是在虽有明确的归还期限的情况下,如果归还期限届满后较长的时间内,出借方从未催要过财物,借用方也从未提出过要归还财物,则要考虑是否属于“以借为名占用”的问题。三是在没有明确规定归还期限的情况下,如果较长的时间没有归还,实践中认定“以借为名占用”可以考虑:借款方经济宽裕无须借钱却借钱,借来的钱不用于生活急需,而是将借款存人银行、投入股市或用于高消费又有偿还能力等有悖常理的出借和借用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是变相的占用。
本案中,周某向管理服务对象路桥公司宋某借车、借钱,长期未归还,属于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违反廉洁纪律,应当受到党纪处理。同时,周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宋某谋取不当利益,且以借为名实际占有宋某的汽车和钱款。他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司法机关已依法按受贿罪追究了周某刑事责任。